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民商服务中心)与被告吴*、谢*、胡**、李*、武汉帕沃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沃电源设备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商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谢*、胡**、李*、武汉帕沃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商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立即清偿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2356806.81元;2、判令五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3、判令五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五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与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借款合同》,向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申请贷款240万元,期限一年。...(本文书还有2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