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在原审诉称:梁**于2014年6月27日开始向雷**借款用于供车等,雷**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及广发银行账户向梁**转账出借款项。截至2014年9月29日,梁**向雷**实际借到74140元人民币(下同)。后经雷**多次催讨,梁**至今仍未偿还上述借款。特诉请:1、判令梁**偿还借款本金74140元及利息8080.02元(以本金741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4年6月27日计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梁**承担本案诉讼费。
雷**主要向原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渠道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凭证、广发银行对账单、税收缴款书,证实雷**共支出74140元,用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梁**对...(本文书还有2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