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诉被告辽宁宗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丹东中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及2017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被告辽宁宗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第三人丹东中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续执行坐落于第三人厂房内的5台天吊、天吊梁及轨道。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16)辽060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辽0604民初196-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第三人给付原告工程款135万元,并查封了第三人厂房内的5台天吊、天吊梁及轨道。第三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对法院查封的财产提出执行异...(本文书还有2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