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2012年8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然拒绝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6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无答辩,经审理...(本文书还有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