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诉被告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邵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6)湘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贺**、平安财险邵阳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湘05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何*、被告平安财险邵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63398.17元,其中代垫的医药费40934.05元、误工费48160元、护理费63097.12元、伤残赔偿金6256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000元、营养补助1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639元、财产损失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4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