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焦*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原联通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太原联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电话号码03516366666恢复办理至原告名下;2.如不能恢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是:原告于2011年在被告处办理了两个电话号码,分别是03516366666、03516366118,此后原告一直使用上述号码,并按时缴纳电话费。2015年底因业务所需,将电话03516366666呼叫转移至03516366118。2016年3月原告发现电话03516366666处于停机状态,201...(本文书还有1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