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蔡**,第三人吉林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之间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梁**,被告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蔡**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7月12日,被告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蔡**、溪海军系整个工程合同的签订、组织施工及负责人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告,以吉林省建设监理咨询中心作为验收单位为由申请追加为第三人。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通知蔡**为被告,通知吉林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6年12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梁**,被告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乔**,被告蔡**,第三人吉林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延边...(本文书还有3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