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向**、被告罗**、被告东莞市天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丰源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向**、罗**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及利息(即资金占用费)730,000元(利息按每月2%暂计至2016年9月25日,要求计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东莞市天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丰源通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还款义务;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与被告向**和被告罗**系朋友关系,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向**和被告罗**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借...(本文书还有2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