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南京华悦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悦公司)华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至宪船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宪公司)劳*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刘*与华悦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解除劳*关系;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部分,改判华悦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0元;三、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部分,改判华悦公司按照南京市2016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本文书还有12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