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皮县祥龙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皮县祥龙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皮县祥龙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南劳人仲字(2016)第36号裁决书,确认原被告间没有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南皮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其提供的住院病历不能确定和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其提供的录音也没有明确被告伤情形成的原因,和其主张劳动关系没有关联性,并且上述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依据该证据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因此原告不同意该裁决书的裁决,依法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驳回被告在仲裁的诉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本文书还有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