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与被告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高*、被告人保苏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20元、营养费1230元、伙食补助费1230元、护理费3997.5元、误工费20970元、交通费410元、残疾赔偿金6469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500元,计104849.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4日,原告在大店中学路口行走时,被被告高*驾驶的苏h×××××号货车刮擦,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认定,被告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住院,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其余损失至今...(本文书还有2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