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孙**、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第二次开庭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保险公司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2016年5月28日14时左右,原告驾驶解放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河北沧州东光服务区停车休息时,在给车盖苫布时不慎从车上滑落摔伤,16时左右原告被送到河北东光人民医院临时救治,18时左右转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7天,花去医疗费38640.07元,经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现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39286元(医疗费38640.07元、伙食补助费1...(本文书还有2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