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受伤时受雇于何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认定卫生间脚手架搭建项目,属于增加工程,相关费用在上述案件中处理完毕。刘**主张卫生间脚手架工程不属于其承揽工程范围缺乏事实依据。东奉集团将整个广电工程的脚手架项目交刘**、永丰建材经营部施工,刘**、永丰建材经营部使用自己的材料、设备、劳务按工程进度交付工作成果,因此,刘**、永丰建材经营部是整个工...(本文书还有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