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1诉被告雷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1的法定代理人陈*2、吴*2及其委托代理人纪**,被告雷州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雷州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陈*1各项损失114182.48元(其中:住院医疗费118034.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100元、护理费12100元、住宿费1948元,合计144182.48元,已付30000元,欠付114182.48元);二、判令被告雷州市人民医院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3日早上9时许,怀孕临产的原告母亲吴*2感到肚子疼痛,并伴有少许羊水流出,原告的奶奶陈*聪马上将原告母亲送到被告妇产科检查。检查结果正常,医生说分娩日期到,建议原告母亲入院待产。到了晚上9时许,原告母亲肚痛加重,经被告妇产科第二次检查后,医生说子宫口已开了3至4厘米,安*原告母亲进入分娩室。到了1月4日凌晨3时许,负责接生的医生陈**从分娩室出来对原告奶奶说,从目前的情况看,可能不顺产,要做剖腹产。原告奶奶马上招来原告父亲陈*2按照陈**医生的意见在剖宫手术的《手术志愿书》上签上“同意剖腹”的意见。过了一会,陈**医生又从产房出来对原告奶奶说:“你的儿媳生产的是头胎,剖腹太可惜,尽量只用打针催产。”原告奶奶不知如何是好,一切遵照医生建议处理。此时,陈**医生又要求原告父亲在原来的手术志愿书上的“同意剖腹”前加上“不”字...(本文书还有5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