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谢**、谢**、谢**与被告谢**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小间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小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焕、张桓光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23日15时许,原告谢**开车经过丹灶村仙井坊四巷时,被告拦住车辆,称原告谢**的车辆经常在该巷通行会压坏路面。双方发生争执,被告还动手打原告谢**。其后原告谢**和被害人陈*闻声赶到,原告谢**见是因小事吵架,遂叫原告谢**不要理会,开车离开。但被告不愿原告谢**离开,其用力拍打小车尾部,打算追原告谢**。原告谢**回复称巷子不是被告的。被告听到后非常生气,扬言要打死原告谢**,并一拳打在原告谢**脸上。陈*见状拉着原告谢**回家,但当两人差不多走到家门口时,被告快步追上来。当时陈*走得慢,被追上来的被告用拳头打倒在地,左边头部着地,致头破血...(本文书还有4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