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委托代理人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诉称:199x年,原告经诊断为“输卵管癌”,术后行化疗。201x年x月,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在给原告ct检查后无法确诊为恶性肿瘤的情况下,给原告进行化疗,导致原告身体免疫力下降。201x年x月xx日,青岛市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定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58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辩称:被告针对原告所做的手术,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错,与原告所谓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求...(本文书还有2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