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起诉日始至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网友,2016年6月29日及同年同月30日,被告因家有急事需要资金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计1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用现金交付了借款,后经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依法提出起诉。
被告张*未具答辩。
原告牛**根据其主张提供了借条2份,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本文书还有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