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96,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7年5月15日始至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因装修房屋需要资金于2012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19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转账交付了借款190,000元,借条中的6,000元系被告自愿给付原告的利息,故也作本金出具在借条上。现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依法提出起诉。
被告陈**未具答辩。
原告宣**根据其主张提供了借条1份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