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诉被告凡绍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凡绍军、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1,274.80元,营养费1,200元(40元/天×30天)、护理费1,500元(50元/天×30天)、误工费4,380元(2,190元/月×2个月)、交通费300元、物损费8,500元(衣物损300元+车损8,200元)、鉴定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项目和金额,由被告凡绍军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8日15时15分许,在宝安...(本文书还有2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