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告上海天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被告上海天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原告赔偿金202,372.09元;二、判令被告支**原告律师费9,750元。事实和理由: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少儿基金办)系三原告共同设立的公益性机构。2013年9月23日,少儿基金办与被告签订了《租车协议》,约定甲方(即被告)提供**座面包车一辆,并指派专职驾驶员为乙方(即少儿基金办)提供用车服务,并约定:“因甲方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乙方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按照公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赔偿乙方人员损失。”2013年10月30日上午,少儿基金办职工单美珍乘坐由被告提供的机动车外出工作途中...(本文书还有2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