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与被告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因经济困难需要资金于2014年1月及同年4月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计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用现金交付了借款,后经催讨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现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依法提出起诉。
被告倪**未具答辩。
原告宣**根据其主张提供了借条、还款计划各1份,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本文书还有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