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周*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安*、被告张某2及其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张某1诉称,原告王**被继承人张玉振系夫妻关系,在被继承人张玉振在世时尽了主要夫妻义务,原告王**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系继母子关系,和被告周*系婆媳关系。××重时,被告张某2为独占遗产强行将原告王**其弟张某1赶出家门,不让回家,如今被继承人张玉振去世,二原告要求分割遗产,被告不同意。请求判令原、被告分割被继承人张玉振位于民权县断堤头村内房产一处,杨*98棵的遗产,遗产房产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折价补偿给被告应当分得遗产价值份额(二原告应分割遗产价值约十五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答辩人诉状中列的诉讼请求歪曲事实,违背事实真相。一是:张**(振)于2014年3月12日立的遗嘱是立...(本文书还有4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