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唐**、唐**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下称南京浦口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苏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唐**、唐**、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1元,减半收取1100.5元,由原告唐**、唐**、唐**承担。原告唐**、唐**、唐**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唐**、唐**、唐**明确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为查清本案事实,应当依法启动鉴定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苏01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6)苏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文书还有2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