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双、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被告李双、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2、要求两被告共同偿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具体计算:以本金5万元,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经人介绍与两被告相*;2016年12月14日,两被告以经商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当日,原告给付两被告现金8,500元,并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被告吴*银行存款账户41,5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返还原告借款,故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要求偿还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李双、吴*共同辩称,2016年12月14日,被告李**原告借款时,由于被告李双无银行储蓄卡,在原告要求下,被告吴**原告制作的借条上签名,被告吴*并非借款人。另外,在被告李**原告王**借款时,...(本文书还有1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