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79166.67元;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38000元(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7年4月12日),并按此标准继续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149876.06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出借100000元,其余现金出借,并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每月还本息6896.67元。因被告至今未全额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陈...(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