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56666.67元;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27200元(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7年4月12日),并按此标准继续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119900.85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出借80000元,其余现金出借,并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每月还本息5517.33元。因被告至今未全额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崔**未答...(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