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爱屋璃装饰用品商行(以下简称爱屋璃商行)、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其于2014年7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电视背景墙(1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于2015年5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23××××.3。其将该专利用于产品制造并作推广销售,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专利产品深受消费者欢迎。据相关客户反映和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无视原告专利权,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致原告经济利益及市场名誉受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5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3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