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为与被告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睿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代理人蔡**及被告程**、林**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盛**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疑难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代理人蔡**及被告程**、林**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起诉称:2015年12月29日,被告程**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程**向原告借款80万元,利息以月息一分计算,最后还款日期为2016年2月29日。2016年5月20日,被告林**向原告归还了借款63044.7元,2017年1月8日,被告林**向原告归还借款290100元,原告同意被告用35.232万元结清全部借款80万元中的40万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程**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本文书还有4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