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赵*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财产分割款人民币10万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7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5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财产分割款人民币10万元,但被告未履行该离婚协议约定的此项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潘*辩称,双方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部分有效的协议,双方约定的自愿离婚已经民政部门作出了离婚确定,但是对孩子抚养和财产部分的约定是无效部分,...(本文书还有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