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平、能**,第三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能**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李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96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利率按照月息2分计算,2017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2.被告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7日,被告李**原告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并指定李*工行卡62×××98收款,被告李**原告书写借条一份,能**为连带担保人,担保此次借款。借款合意达成后,原告按照约定预扣了3个月的利息12000元后,将剩余的借款本金188000元安排高**将该批款分别于2015年6月27日、2017年6月28日支付...(本文书还有3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