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中方建仪建材设备经销处(以下简称“中方建仪经销处”)与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方建仪经销处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张**,被告建工一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方建仪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建工一建公司向原告中方建仪经销处支付货款184616元;2.判令被告建工一建公司向原告中方建仪经销处支付违约金11088元;3.诉讼费由被告建工一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建工一建公司因哈尔滨市阿城区恒大城一期建设项目在中方建仪经销处购买建材。双方协商一致后,于2012年12月补签了一份《穿墙螺栓采购合同》。建工一建公司的合同代理人为叶耀东。中方建仪经销处按照约定提供了货物,实际供货总额为444616元。建工一建公司仅支付了260000元货款。中方建仪经销处现持有销货清单原件31张、商品明细表复印件2张、出库单复印件1张,货款...(本文书还有3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