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雄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郭立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胡**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3年10月初,被告因需资金周*,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先后分两次将人民币28万元借给被告,被告于2013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解**一直未有归还上述欠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解**偿还原告胡**借款本金二十八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被告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解**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未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