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7)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渊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席峥嵘、赵*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渊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渊在登封市大冶镇火石岭家中饮酒后,次日凌晨1时许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大冶镇镇区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禹线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本文书还有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