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7)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帅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胜、赵*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帅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孙*帅在登封市区守敬路与崇高路交叉口一简餐吧内饮酒后,驾驶皖k×××××小型沿菜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少林大道交叉口南200米...(本文书还有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