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5万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被程款向原告借款40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期满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经双方协商,还款期限推延至2016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此后被告陆续还款25万元,余款15万元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请求判如上所请。
徐**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并不是借款,属于原告、被告及四平的张道长打算共同做墓地生意的投资款。因为徐**与张道长认识,而原告与张道长不认识,所有原告就找钱汇给徐**的妻子40万元,徐**的妻子把40万元汇给了张道长,后来生意没有做成...(本文书还有1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