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顺德区大良俊宇按摩店(以下简称按摩店)、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子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苏**、被告潘**、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高**、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的诉讼请求:一、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5401.0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6月21日在顺德区大良街道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号商铺的被告按摩店按摩,按摩了四次后导致其走路不便,需要到医院进行手术。原告于2015年7月在广东省中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此事故造成原告腰椎术后活动障碍,经鉴定达九级伤残,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被告应予以赔偿,但经原告多次追讨,均被被告拒绝。两被告应当连带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
按摩店、潘**辩称,1.被答辩人黄**因腰腿不适于2015年6月曾到答辩人处按摩是事实...(本文书还有2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