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丁成秀与被告丰都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法定代理人陈**、原告丁成秀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被告丰都县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丁成秀向本院提出请求:判决被告丰都县中医院赔偿原告陈**、丁成秀各项损失共计84,434.92元(陈**20,551.12元、丁成秀2,183.8元、鉴定费11,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9日,原告丁成秀到被告丰都县中医院住院待产。入院后由于胎儿巨大原告多次提出剖宫产但均被当班医生拒绝。在分娩过程中出现胎肩娩出困难,胎儿重度窒息,出生后不哭无法自主呼吸,全身青紫、反射无,无心率。随即婴儿被送往涪陵市中心医院抢救,后好转出院,但仍有可能遗留严重神经系统后遗症。原告丁成秀身体一直不适,2017年3月22日,原告丁成秀到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其...(本文书还有2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