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委托代理人在2016年7月13日被告缺席情况下就借款经过及不能提供借款合同陈述如下: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就本案款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利息口头约定为年利率24%;原告刷卡付款后一直要求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但被告一直拖延。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2016年8月9日庭审中...(本文书还有296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