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衡阳市华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湘公司”)、江西康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公司”)、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洋公司”),第三人遵义衡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湘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康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姜**,被告飞洋公司和被告衡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湘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华湘公司将其在第三人衡湘公司的股份及股份对应的财产权益低价转...(本文书还有12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