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出生于1967年5月**日。
(2)职权职责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有对所分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能。
(3)驾校管理科职责,证明该科负责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和经营性教练场的开业、停业、歇业、法人代表变更、培训规模和培训范围变更的申请、审核、报批工作等。
(4)中共焦作市委组织部文件及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证明,证明被告人刘**任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党支部委员的情况。
(5)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文件,证明被告人刘**的领导分工情况。
(6)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焦编(2004)39号文件,证明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任务是根据行政法规授权,负责实施全市道路运输业及辅助业的管理;负责实施运输管理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等规费的征收工作。
(7)银行卡明细、存款明细、空调、热水器保修卡、就医费用清单等,证明赃款的去向。
(8)发破案经过,证明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2...(本文书还有1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