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1诉被告陈*2、陈*3、陈*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1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2、陈*3、陈*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1诉称,我是陈*银的养女,1984年12月**日写有《抱约》,约定将我抱给陈*银,作为其女儿。此后,我随陈*银生活至成年。陈*银生前没有结婚生育子女,我是他唯一的养女。2013年12月18日,陈*银病故。陈*银病故后遗留在垫江县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房地证xxx字第xxxxxxxxxx号),现请求判决确认2013年12月13日陈*银的《遗嘱》有效并判决确认位于垫江县桂溪镇龙凤村6社老屋沟大塆的房屋过户给我。
被告陈*2辩称,陈*银是我和另两名被告的哥哥,他生前没有结婚生育小孩,就去抱养的原告,后来也一直是原告在赡养、安葬的陈*银,陈*银的遗嘱有这回事,我们什么意见都没有。
被告陈*3、陈*4的辩...(本文书还有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