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州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州故意非法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陈*州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委托代理人请求判令,陈*州赔偿丧葬费13678元、陈**和陈*的扶养费51551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110474元、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10000元,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5703元,并提供了相关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陈*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陈*州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陈*州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陈*州生命的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陈*州因生活琐事无端纠缠和辱骂陈*州及其亲属,在案发诱因上存在明显过错;本案系民间琐事引起。建议对陈*州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本文书还有2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