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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春潮******为与被告烟台市通*******、赵**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粤7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7
  •  
  • 【案例概要】

    原告广西春潮船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烟台市通兴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兴公司)、赵**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张*,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碰撞事故50%的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4日,原告所属“吉鑫9”轮与两被告所属“广运”轮在广东省汕头市南二岛水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广运”轮沉没、“吉鑫9”轮遭受损坏。两轮在航行中发生碰撞事故,双方均有责任,应各承担50%责任。

    两被告辩称,汕头海事局的调查报告认定“吉鑫9”轮在疏忽瞭望、判断碰撞危险和采取避让行动上的过失程度均大于“广运”轮,尤其是避让行动,因此“吉鑫9”轮负主要责任,“广运”轮负次要责任。...(本文书还有350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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