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春潮船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烟台市通兴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兴公司)、赵**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张*,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碰撞事故50%的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4日,原告所属“吉鑫9”轮与两被告所属“广运”轮在广东省汕头市南二岛水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广运”轮沉没、“吉鑫9”轮遭受损坏。两轮在航行中发生碰撞事故,双方均有责任,应各承担50%责任。
两被告辩称,汕头海事局的调查报告认定“吉鑫9”轮在疏忽瞭望、判断碰撞危险和采取避让行动上的过失程度均大于“广运”轮,尤其是避让行动,因此“吉鑫9”轮负主要责任,“广运”轮负次要责任。...(本文书还有3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