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张**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初,被告张**经朋友介绍,向原告王*称其在正阳县××北承包的书香苑社区建设工程欲对外转包。2015年2月8日,原被告在正阳二高北侧工地见面洽谈后,被告张**同意将该工程建筑部分大包给原告王*,并收取了原告60000元承包工程订金,并用驻马店市华建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的空白合同与原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清包合同一份。后因书香苑社区建设工程因故不能开工,被告答应退还原告订金。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张**拒不偿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工程定金6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王*所述不属实,因原告王*欲承包驻马店华建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书香苑建设工程建筑部分工程,请被告张**帮忙介绍,后驻马店市华建置业公司愿意...(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