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常德市中*********(以下简称常德中心管理公司)、常德市中***********(以下简称常德中心广场)、湖南家润**********(以下简称家润多常德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12月5日,曾**与常德中心广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购买坐落在武陵区城南百街号社区居委会b2063号的房产**房屋价款为51606元。同日,曾**(乙方)又与常德中心管理公司(甲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将该房产委托常德中心管理公司管理,经营管理期限自乙方交齐房款之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委托管理期间,甲方保证乙方的年收入不低于乙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的价款和履约保证金(¥103212元)的10%。因甲方原因致乙方收入低于前述比例的,甲方应补齐差额部分,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甲方责任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如逾期向乙方支付收入,则应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同时列明履约保证金...(本文书还有1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