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与被告胡*、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继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的委托代理人洪*、黄**、被告师**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因在监狱服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诉称,2013年4月29日15时36分许,被告胡*驾驶登记权利人为被告师**的豫p******重型车辆行驶至宝山区杨*路蕰川路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龚**(后载乘坐人樊舒婷)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案外人樊舒婷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胡*对本起事故承担全责任,原告无责。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人民币71,719.4元、后续治疗费40,000元、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护理费11,860元(7,000元/月×1个月+1,620元/月×3个月)、残疾赔偿金8...(本文书还有4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