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张**、被告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从入职起至今被告都*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8月被告将原告无故辞退。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单位让原告用张强的名字顶替,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和违章事件简述处理单上均是原告的照片。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负责人协商,然而被告不理不问,反而以此为由不再让原告去上班,违法解除了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向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原告出具的证据均属复印件为由,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本文书还有1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