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男,1988年8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上诉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改判驳回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杨**全部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以黄*将555万元购房款转入光大银行托管账户日期作为黄*完成支付义务日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违约金的终止时间应当为杨**实际收到该笔款项的时间,而非黄*支付至托管账户的时间。杨**已按约履行全部交房义务,一审判决认定杨**违约并向黄*承担违约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第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一审严重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黄*辩称:不同意杨**的请求**房屋过户发生于2016年4月**日,黄*支付剩余房款是在4月22日。过户发生在托管资金打到杨**账户前进行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为过户需要...(本文书还有4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