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兴化市昭阳镇卫生院(以下简称昭阳卫生院)与被上诉人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3)泰兴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昭阳卫生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1日,马**因盆腔肿块入住昭阳卫生院,2011年3月19日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的病情介绍显示原告处于浅昏迷状态。2011年3月29日,徐州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患者马**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医方抢救过程中的过失是导致患者目前状况的次要因素。后马**不服,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2011年9月16日,江苏省医学会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患者马**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伤残有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因素。2011年1月5日,马**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判决昭阳卫生院赔偿马**医疗费...(本文书还有2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