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潘**因与被上诉人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潘**的诉讼请求,并由潘**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潘**受伤错误。本案虽因土地问题引发冲突,但事发时许**、潘**并未与潘**发生肌体冲突,另外潘**提供的黄圃人民医院手写门诊病历及手写疾病证明书属伪造,黄圃人民医院并无该手写病历所记载的医生,黄圃人民医院电脑系统也无潘**所称的当天的就诊电子记录,且潘**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最基本的挂号诊查费用单据)。因此,一审法院应依职权向黄圃人民医院调查上述病历及疾病证明书的真实性,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径直以该伪造的手写病历及疾病证明书认定潘**受伤的...(本文书还有3520字未显示)